PIXNET Logo登入

Ruby‧Ruby《華二小姐的工作室》

跳到主文

社區管理/保全/清潔/機電,請找我!C( ´ ▽ ` )~■□~( ´ ▽ ` )っ

空白表單or範例需求(公設點交、公共基金申請、報備申請表、委託書、財務報表、書函表單、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書...)
請直接留言索取!(留言請註明欲索取之資料及mail)

※ 現場派員長駐管理僅限大台北地區(顧問、諮詢則不限)
※ Ruby隸屬內政部許可之合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非個人工作室
※ Ruby最近小忙 無法及時更新/回覆 敬請見諒!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 相簿
  • 部落格
  • 留言
  • 名片
  • 6月 02 週四 201110:29
  • 索引//社區常見問題與解決彙整



社區常見的各項問題&解決方法,歡迎大家來討論!!
《社區QA》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
《社區QA》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連續流會,怎麼辦?
《社區QA》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委託他人出席嗎?
《社區QA》社區管理委員會如何報備
《社區QA》便利商店繳納管理費
《社區QA》社區帳目亂七八糟,怎麼辦?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委託專業服務案」
-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委託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委託專業服務案」辦理,完成彙編「公寓大廈管理Q&A修訂」乙輯。
本輯「公寓大廈管理Q&A修訂」係以93年12月彙編之「公寓大廈管理Q&A」為文本,
依據94年至96年間民眾向內政部營建署函詢重覆性最多及管理組織普遍性面對的問題增修訂,編輯內容依問題性質增修分類為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管理負責人】【管理費及公共基金】【區域規範】
【使用管理】【住戶權利】【違規處理】【管理服務人】【管理組織報備】【法規適用】
等10個單元以利檢索,收錄問題共計200題,俾供查閱參考。 
 
委託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受託單位: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
報告日期:民國 96 年 12 月
【回到QA彙編】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Ruby Hu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1,726)

  • 個人分類:☆QA彙整
▲top
  • 6月 08 週一 201501:13
  • QA//區分所有權人若為法人,是否受第27條委託限制?


Q:區分所有權人若為法人,是否受第27條委託限制?
Ruby:不受限制
委託限制請點我參閱
民國102年4月1日修訂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三項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
但區分所有權人為法人時
依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又依民法第27條: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
故 區分所有權人為法人時,和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享受之權利沒有不同
只是需要一個自然人(代表)來代替行使權利
此時 並不符合第27條前提「因故無法出席」
所以不受27條之限制
→ 想索取空白表單及範例(直接回應or留言 Ruby都看得到喔!)
→ 進一步了解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相關事宜
歡迎留言嘿.jpg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Ruby Hu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2,219)

  • 個人分類:☆QA彙整
▲top
  • 1月 12 週一 201515:29
  • QA//區分所有權比例是什麼?


Q:區分所有權比例是什麼?
Ruby.jpgRuby:人數和比例都必須通過門檻 始可召開會議並決議

常常聽到有人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人數通過也要比例通過
那究竟什麼是區分所有權比例呢?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建築物已完成登記者,依登記機關之記載為準。
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有數專有部分者,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應予累計。但於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比例時,應受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也就是說權狀上專有部分(家裡)面積 ÷ 社區每戶專有部分面積之和 = 區分所有權比例
其實現在計算也不需要這麼麻煩
新建物的權狀上通常會記載公設持有比例 這個比例通常是依區分所有權比例計算
所以公設持有比例 基本上是= 區分所有權比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簽到時,除了姓名、地址外,常常會有一個%數字
那個是做什麼用的?

那個% 就是區分所有權比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25、28、31、32條都有提到
依前述 基本上就是室內坪數越大 比例越高 (但最高僅2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關於開會及會議決議門檻 均採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雙門檻制度
用意在於避免坪數大小不均 導致決議不公
當然在實務上 關於大小坪數而起紛爭之事層出不窮
尤其是當社區有回饋項目時 到底該依戶?還是依坪數? 常常是爭點
這部份真的蠻無解的 只能依個案大家各退一步囉~
→ 想索取空白表單及範例(直接回應or留言 Ruby都看得到喔!)
→ 進一步了解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相關事宜
歡迎留言嘿.jpg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Ruby Hu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7) 人氣(16,137)

  • 個人分類:☆QA彙整
▲top
  • 8月 13 週二 201309:19
  • QA//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委託他人出席?


Q: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委託他人出席?
Ruby:被委託人在會議中權益等同區分所有權人 不得特意排除
區分所有權人若無法出席會議,填具委託書可委託他人出席
管理委員會不得以不接受委託書等理由 排除被委託人之權利
但需注意:同一人之本戶及被委託 加總不得超過社區總戶數之1/5
另:民國102年4月1日修訂、102年5月8日生效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7條 新增加被委託人之限制
1. 社區內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2. 區分所有權人的配偶
3. 區分所有權人的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4. 承租戶
除以上四類別之外,其他第三人
例如承租戶之同居人、區分所有權人旁系親屬或朋友、管理人員...
等
皆不得被委託

例如:B、C為某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則
B、C在被委託不超出1/5情況下 可互為被委託人
B妻或B父母/年滿20歲子女 僅可被B委託、不得被C委託
下半年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旺季
管理委員會及各管理服務人員需特別留意法令變更
以免會議出席人數不符合規定 要重新召開
延伸閱讀:區分所有權人若為法人,是否受27條限制?
→ 想索取空白表單及範例(直接回應or留言 Ruby都看得到喔!)
→ 進一步了解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相關事宜
歡迎留言嘿.jpg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Ruby Hu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3) 人氣(17,645)

  • 個人分類:☆QA彙整
▲top
  • 4月 07 週六 201220:49
  • QA//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連續流會,怎麼辦?


Q: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連續流會,怎麼辦?
Ruby.jpgRuby:幾個小撇步 讓你自己召集會議也能一次就上手

首先,必須確認社區規約是否有訂定開會出席門檻
如果沒有的話
那就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2/3以上出席、出席3/4以上同意即成決議)
好啦 現在問題來了
如果社區還沒制訂規約 或規約內未訂定出席門檻
但是每次開會人數就是達不到法定門檻 該怎麼辦呢?
此時就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

就第一次流會的議題原封不動的再召開第二次會議(議題不能增不能減)
一、1/5以上出席(←門檻大幅降低)
二、出席人數1/2以上即成準決議

至於準決議要如何變成真決議呢?
一、會後完成會議紀錄,並由主席簽名確認後,15天內要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收到會議紀錄後,如果對準決議有異議,可在7天內以書面提出反對意見
三、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1/2,則準決議即為真決議
以上為法律程序
至於要如何提高出席率...
以往常見主委挨家挨戶的按門鈴 拿委託書
現在比較常見的作法是施予小惠
有很多社區比照股東會發送禮品、也有的是出席可減免管理費
有的是和餐會一起合辦 也有的直接發紅包
方法有很多... 就看大家如何運用囉~~ OK.jpg  
→ 想索取空白表單及範例(直接回應or留言 Ruby都看得到喔!)

→ 進一步了解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相關事宜
歡迎留言嘿.jpg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Ruby Hu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3) 人氣(11,392)

  • 個人分類:☆QA彙整
▲top
  • 4月 06 週五 201210:58
  • QA//社區的帳亂七八糟,怎麼辦?


Q:社區的帳亂掉了,怎麼辦?
Ruby.jpgRuby:幾個小撇步 讓你自己做帳也能一次就上手

首先,非常非常重要的一件事
就是必須知道社區每個月每一個住戶應該要繳多少錢
把全部的住戶每個月該繳的錢加起來-- 這就是每個月的應收
這個金額是不會變的!!
接著 把握住一個大原則
每月應收 + 前期未收 - 前期預收 - 本期實收 = 本期未收
這是個恆等式 所以只要熟記這個公式
社區的帳想要亂掉都很難
舉例:
Ruby要製作101年3月份財務報表
如某社區每月應收為10萬
住戶A每月應繳1500元,在101年1月份一次繳101年1-12月共18000
住戶B每月應繳1300元,在100年12月繳到101年3月共5200
則前期預收到101年3月1日雖有1500x10+1300=16300
但其中屬於101年3月份的只有1500+1300=2800
所以如果前期未收=0 本期實收=9萬
則本期未收=100,000+0-2,800-90,000=7,200
→ 想索取空白表單及範例(直接回應or留言 Ruby都看得到喔!)
→ 進一步了解社區製作帳目方式
歡迎留言嘿.jpg
→ 推眼鏡.jpg求救!!! 請協助查帳!!!  
(請務必註明社區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 總戶數及查詢年度 以利評估報價TKS)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Ruby Hu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2) 人氣(2,620)

  • 個人分類:☆QA彙整
▲top
  • 3月 11 週日 201219:23
  • QA//社區管理委員會如何第一次報備就成功

Ruby.jpg

Q:大樓管委會報備一直被退件,怎麼辦?
Ruby:幾個小撇步 讓你自己報備也能一次就上手

進行文件自我檢查前
必須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開一場符合程序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喔!!
會議順利結束、會議紀錄也製作並公告完成後
接下來就是要向市政府或公所報備了
請依序準備以下文件
一、管委會函(載明本次會議日期、目的、出席人數<本人、委託書>等)
二、申請(變更)報備函(公所制式格式,勾選本次申請或變更項目)
三、申請(變更)檢查表2張(公所制式格式)
第1張依次勾選有檢附文件,並填妥會議出席人數...等
第2張依使用執照所載建物內容填寫
四、使用執照影本
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要有日期、區分所有權比例、序號、序號最大數和使用執照所載相符)
六、本次會議資料
1. 會議簽到冊(要有日期、區分所有權比例、序號、序號最大數和使用執照所載相符)
如非本人參與會議,須檢附委託書
2. 會議紀錄(會議日期、目的、出席人數、出席人數比例及區分所有權比例、議題、委員名單...等)
3. 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才順利完會,則須檢附反對意見調查表
七、委員名單(各職司委員職稱、姓名、聯絡電話、備註、任期)
如規約有特殊規定者,可於備註欄上載明
八、主任委員身分證影本
九、社區規約
依照順序檢附以上文件,第一次報備就成功的機率高達99%喔!! (特殊情況除外)
→ 想索取空白表單及範例(直接回應or留言 Ruby都看得到喔!)
→ 進一步了解管理委員會報備方式 歡迎留言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Ruby Hu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2) 人氣(15,974)

  • 個人分類:☆QA彙整
▲top
  • 2月 27 週一 201222:46
  • QA//便利商店繳納管理費


Q:聽說現在便利商店可以代收住家管理費?

Ruby:BINGO!!! 沒錯~ 便利商店繳費,快速又方便!
住戶持繳款單到便利商店繳納管理費,是現代住家管理的新趨勢喔!
除了便利商店24H皆可收費,住戶非常方便
也可以減少人工代收舞弊的情況
可說是一舉數得
唯一的小小缺點是 每筆代收費用需加收10-15元不等的手續費
現在一般社區大部分是採行管理委員會吸收或轉嫁管理公司
極少部分是由住戶自付(畢竟這會影響繳款意願)
便利商店繳費還有一個極大的優點
就是限定金額!! (也就是帳單印多少 我就只能繳多少 不能多也不能少)
所以如果之前有忘記繳款 可以累計到本月一次繳納
收到帳單的同時 也順便核對是否有已經繳款 但卻沒有銷帳的情況
有問題 當月發現 及時補救
財務資訊透明 大家都樂意繳納管理費 社區財政蒸蒸日上
要建設 要修繕 管委會沒有經費真的非常難做事
目前我們管理的社區 每月管理費繳納均為95%以上 (將近八成接近100%)
便利商店代收費 功不可沒
→ 想索取空白表單及範例(直接回應or留言 Ruby都看得到喔!)

→ 想進一步了解便利商店代收管理費運作方式 歡迎留言嘿.jpg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Ruby Hu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0) 人氣(2,076)

  • 個人分類:☆QA彙整
▲top
  • 6月 02 週四 201111:29
  • QA//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

Ruby.jpg
節錄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區分所有權人篇Q1~Q39
關於會議召集相關問題與回覆
Q3.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起造人召集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出席未達定額時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重新召集會議時,決議之形成是否有第三十二條之適用?
又若出席人數已達定額但未獲致決議時,起造人可否再出面召集會議,如其再次召集會議並有獲致決議,則該決議是否會因為召集人不適格而遭致宣告無效或宣告撤銷?
答:
起造人召集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出席未達定額時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重新召集會議時,決議之形成應可適用第三十二條。原第二十八條立法意旨在於規定起造人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義務,而未規定排除適用第三十二條,若出席人數已達定額但未獲致決議,起造人雖已無義務再次召集,但因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起造人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故起造人若為區分所有權人,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仍具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合法地位,但如起造人已非屬區分所有權人,則應非屬合法之召集人。
Ruby:這在講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我們新買了房子(第一手新屋)彼此都還不熟識,甚至都還沒住進去,
可是社區的管理並不會因為因此而停擺
這時起造人(通常是建商)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
為社區的管理負責人
當房子陸陸續續賣掉、過戶 超過一半的時候
起造人就有義務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報備
(這也是俗稱的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範,
如果出席人數不足要重新召開,則適用第32條
但若出席人數已到卻沒決議要再開第二次時,
再次召集會議要注意召集人資格是否符合第25條
也就是說,除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為起造人外,
其餘每次會議的召集人都必須具備區分所有權人的資格
Q4.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但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係指召集人無法互推產生時,申請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之規定,兩者規定似有不同,在實務上,應如何執行?
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係以該公寓大廈未訂定規約前以規約範本視為規約,其適用對象係泛指本條例施行前之所有公寓大廈或僅限已有互推召集人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尚未召開或已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尚未對管理委員會組成作成決議者為限。
答: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包括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以及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若互推召集人發生爭議,應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者為準。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係泛指本條例施行前之所有公寓大廈,在未訂定規約前以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若未建立管理組織,將無法執行,故實務上應以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申請指定或互推召集人後,方始適用以規約範本視為規約,因即使在未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依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合法之召集人係管理負責人,已能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
Ruby:這在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民國84年6月)前取得建照的社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民國84年6月28日公佈施行
在這之前也蓋了很多房子,
有些甚至已經蓋了10多年,起造人早就不知道跑哪去了
在這以前也沒有硬性規定要成立管理委員會
如果當初沒成立管理委員會
現在硬要這些社區依28條找出起造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似乎有些不合情理 於是就出現了第55條
第55條的精神就是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如果推不出來才依第25條第4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臨時召集人
條例施行前蓋的房子,因為沒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沒管理委員會
當然也不會有社區規約
所以第55條第2項就說,如果還沒訂定社區規約,
就依內政部公佈的規約範本為規約
但規約內訂定許多管理規範
如果社區根本沒有管理負責人 大家各做各的互不相干
這個規範不就白搭
所以~營建署特別回覆說
這條是適用於
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第25條)或互推召集人(第55條)之後的!
Q5.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召集義務時,應處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義務,屆期不召集時,得連續處罰,如召集人等寧願受罰執意不履行召集之義務時,如何之處?
可否解除其職務另推召集人抑或主管機關引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代履行?
答:
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四十七條明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如召集人等願受罰執意不履行召集之義務時,本條例並無解除其職務另推召集人之規定,因此由原處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行政執行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針對該召集人等之行為義務,委託第三人或指定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代履行召集義務,並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以文書送達義務人,當為可行之方法,將能有效維護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
Ruby:這在講召集人如果寧願被罰錢、打死都不願意開會時,如何自救
法定會議召集人有的時候基於很多原因,有可能不願意召集大家開會
這個時候我們必須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最簡單的方法是寄發存證信函)
向主管機關陳報,由主管機關開罰
有的時候召集人就是擺明了『老子錢多讓你罰 我就是打死不召集』這種心態
因條例內沒有因這個理由就要召集人下台並改推別人的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可朝兩方向進行自救
第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連署1/5後請求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二、請求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針對召集人應召集會議之義務,委託與第三人
Q6. 公寓大廈是否必須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其目的何在?
答:
規約之定義,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揆其性質係數個區分所有權人為一致的目的而作成之合同行為,對各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具同一意義及利害關係,即所謂「居家憲法」性質。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其內容得由區分所有權人透過集會自行訂定,但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亦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排除或變更區分所有權之本質。為落實公寓大廈自律管理精神,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茲以本條例其他條文所訂得以規約之規定訂定之事項,整理如下:
1.第十五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2.第十六條,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3.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年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4.第二十九條,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第三十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Ruby:這在講為什麼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制訂規約
姑且不論不開會會被罰款的事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實也是在保障自身權利
想想看
買了房子 權狀坪數包含了30%以內的公共空間
結果公共空間髒亂、電梯壞掉、停電發電機不會動、被走廊上的鞋櫃燻死...
心中難道不會有怨氣嗎?
又如果管理費隨便經由管理委員會決定就漲價
難道會繳得心服口服嗎?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並制訂規約
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一起訂定一套適合社區的遊戲規則
該收多少錢? 錢要怎麼花? 公共空間該怎麼使用? 授權管理委員會有多少權限?...
管理委員怎麼產生? 如何罷免? 管理委員能不能有酬勞?
這些零零總總的規範 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一起訂定,並遵守
一個規範絕對不會適用於每一個人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精神就是 大家集思廣益 找出最適合社區的依循之道
Q7.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成員及如何召集開會?請說明之。
答: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定義,「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另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由於公寓大廈有關規約之訂定及變更,重大修繕或改良,因老舊或天然災害而重建,設定專用使用權以及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強制出讓,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方法等,均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生效,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稱之為「住家最高意思機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推舉召集人一人來召開會議,該召集人並無代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效力,其職權亦僅限於召集會議而已,簡言之,召集人並無實權。
Ruby:這在講怎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與會人員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顧名思義就是集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開的會
所以,不能排除沒有實際居住、或是持委託書出席
這些做法都是侵害的該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
需記住:
管理委員會的權力是由區分所有權人授權的
管理委員會無權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條件
至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先假定已有召集人
則需於開會日期前10天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開會通知通常需載明 開會時間、地點、召集人、電話、議程及注意事項
為確保會議決議之效力,建議領取開會通知時需簽收
Q8.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要件及會議通知方式有無規定?
答: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具備有下述要件之一時,得隨時召開之: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至開會通知之分送,依第三十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Ruby:這在講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條件及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月份各社區自行訂定)
臨時會議的召開條件(第25條)
1.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2.經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例1/5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
有了召集人、決定開會時間地點後 記得於開會前10天以書面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開會通知通常需載明 開會時間、地點、召集人、電話、議程及注意事項
為確保會議決議之效力,建議領取開會通知時需簽收
Q9. 召集臨時會議,應向何人請求辦理,是否業已修正可以由我們自己來召開?
答: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辦理。
Ruby:這在講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條件
以書面載明召集目的、理由
並有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且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1/5以上
就可以請求召開
Q22.關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原召集人任期屆滿,及備位為管理負責人的資格?
答: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其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時,自當解任。至於互推之召集人依條例第29條第6項規定為管理負責人,其於任期屆滿前,如公寓大廈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該召集人於任期屆滿後,方符合條例第25條第3項所稱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規定,始得由區分所有權人依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重新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Ruby:這在講召集人任期結束怎麼辦?
召集人任期結束就是結束囉!!!
所以 管理服務人要留意任期屆滿時間,並提醒改選
Q2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可否委託他人代理?
答:
條例並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得委託之規定,其會議召集人之資格,仍應依上開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 
Ruby:這在講召集人是否可以委託他人代理
不可以!
有人問說:那我委託符合資格的人可不可以?
我:那就請符合資格的人直接擔任召集人囉!!
Q25.公寓大廈於管理負責人推選或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由原互推之召集人或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擔任之疑義?
答: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始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因此,公寓大廈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或成立管理委員會前,雖已互推產生召集人,於管理負責人推選或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其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如具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自應由其擔任召集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Ruby: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資格
現在有很多社區主任委員不是區分所有權人(可能是配偶、也可能是直系血親)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必須為區分所有權人
所以即使已組織管理委員會 但主任委員不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時
也不能當召集人
可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的管理委員當召集人
或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Q30.公寓大廈起造人為數人,如何互推ㄧ人為召集人?
答:
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該互推方式條例並無明文,且施行細則第8條亦無適用之規定,其互推宜合意為之。
Ruby:這在講起造人有很多個的時候,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誰召集
其實沒有特別規定要怎麼推舉
總之就是這幾個起造人自己決定要選哪一個當召集人就好
推舉方式不限,大家高興就好~
Q32.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應否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之規定?
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其立法意旨係為確保召集人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應善盡開會通告之義務,故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仍有條例第30條之適用。
Ruby:這在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適用範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
就是在講說開會要10天前以書面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如果很緊急,也至少要公告2天
所以不管是第一次、第二次、.....第10次、第100次
不管當年度開了幾次會,全部都適用
Q38.國民住宅社區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機制過程中,原國宅社區管理組織之主任委員可否擔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
答:
原國宅社區管理組織,係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6條規定所成立,非屬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成立之管理組織,其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自無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擔任召集人,惟區分所有權人得依同條文後段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Ruby:這在講國宅社區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機制時,其適法性
首先,國宅社區管理組織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六條規定
是由主管機關輔導成立 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內容有些出入
國宅組織下的主任委員 可能和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期待有些不同
不過沒關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有但書
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就好啦!!
真的沒人要當 還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
Q39.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其與第一次會議所須最少間隔時間?
答:
條例第32條第1項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一次會議未獲致決議、出席之人數或比例未達條例第31條定額時, 由召集人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使區分所有權人有再次參與會議之機會,並以降低出席、同意之人數及比例之門檻方式作成決議,俾利管理維護事務之執行,故條例第32條所稱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自當於第一次會議結束後,始得進行會議召集之程序。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開會「通知」或「公告」之程序,應於第一次會議結束後始得進行。
Ruby:這在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數不夠,要再開一次時,兩次會議間隔時間是否有限制?
至少要間隔10天以上
怎麼說呢? 因為第二次開會需要10天前以書面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所以,只要至少10天前書面通知就行
當然,雖然第一次因出席人數不足流會,但仍有些會後資料要整理
再加上第二次會議會前資料要準備
但也不要間隔太久
建議大概間隔15-30天左右再開
所以如果社區是屬於區分所有權人數多 開會總是第一次人數不足的社區
二次會議時間的決定就很重要
因為第二次會議決議事項還有一些作業流程走
依據第32條、第34條
會議紀錄需在會後15天內,主席簽名並送交各區分所有權人
各區分所有權人審閱7天,審閱期間有意見要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審閱期後,反對意見未超過1/2,會議紀錄才成立 可送報備
所以囉~ 管理服務人要注意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任期
不要都任期都過了,結果作業流程還沒走完,延誤後續報備時間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Ruby Hu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5,349)

  • 個人分類:☆QA彙整
▲top
1

部落格頭條

BloggerAds

個人資訊

Ruby Hua
暱稱:
Ruby Hua
分類:
財經政論
好友:
累積中
地區:

文章分類

  • ☆相關新聞 (15)
  • ☆QA彙整 (9)
  • ☆政府資訊 (16)
  • ☆電影動漫 (2)
  • ☆甜密樂章 (36)
  • ☆明星志願3 (9)
  • ☆新絕代雙驕3 (17)
  • ★八字命理 (2)
  • ★電視購物 (4)
  • ★資訊網路 (4)
  • 未分類文章 (1)

最新文章

  • QA//區分所有權人若為法人,是否受第27條委託限制?
  • 新聞//禁十字架發亮 管委會敗訴
  • 新聞//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 攻略//明星志願3-角色選擇問題一覽
  • QA//區分所有權比例是什麼?
  • 新聞//菜鳥保全借鐵鎚 助賊竊百萬
  • 攻略//甜蜜樂章-女僕裝支線【Service for You】
  • 電影//火影忍者劇場版【全】(含線上觀看)
  • 電影//名偵探柯南劇場版【全】(含線上觀看)
  • 台北。莎莎老師的手作書/手工書教學-103年5月31日

熱門文章

  • (65,827)索引//新絕代雙驕三攻略索引(含密技)
  • (19,330)攻略//新絕代雙驕三-選擇母親的問題分歧一覽
  • (25,207)攻略//新絕代雙驕三-寵物入手及餵養
  • (21,115)攻略//新絕代雙驕三-拜師功能和入手條件
  • (16,550)攻略//新絕代雙驕三-好感、特殊技一覽表
  • (22,698)密技//新絕代雙驕三-快速練功、修改能力數值
  • (34,107)攻略//新絕代雙驕三-新絕代雙驕三完整劇情
  • (16,256)攻略//新絕代雙驕三-新絕代雙驕三大地圖
  • (149,863)索引//甜蜜樂章攻略索引(含修改器下載點)
  • (87,178)攻略//甜蜜樂章-藝人簽約法

文章搜尋

參觀人氣

  • 本日人氣:
  • 累積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