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委託他人出席?
Ruby:被委託人在會議中權益等同區分所有權人 不得特意排除
區分所有權人若無法出席會議,填具委託書可委託他人出席
管理委員會不得以不接受委託書等理由 排除被委託人之權利
但需注意:同一人之本戶及被委託 加總不得超過社區總戶數之1/5
另:民國102年4月1日修訂、102年5月8日生效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7條 新增加被委託人之限制
1. 社區內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2. 區分所有權人的配偶
3. 區分所有權人的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4. 承租戶
除以上四類別之外,其他第三人
例如承租戶之同居人、區分所有權人旁系親屬或朋友、管理人員... 等
皆不得被委託
例如:B、C為某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則
B、C在被委託不超出1/5情況下 可互為被委託人
B妻或B父母/年滿20歲子女 僅可被B委託、不得被C委託
下半年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旺季
管理委員會及各管理服務人員需特別留意法令變更
以免會議出席人數不符合規定 要重新召開
延伸閱讀:區分所有權人若為法人,是否受27條限制?
→ 想索取空白表單及範例(直接回應or留言 Ruby都看得到喔!)
→ 進一步了解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相關事宜 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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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區分所有權人參加會議,並接受另1位未克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委託,於會議舉手投票表決時,只能投1票或可替委託人行使投票權而可投2票(委託人已授權對決議事項之同意與否),敬請惠予示知。 e-mail:eric99.yen@msa.hinet.net
HI yendar您好: 委託書內應有括號內文字「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行使各項本人應有之權利。」 會議中的任何權利皆可代為行使 所以被委託人是可投票的 若被委託人本身亦是區分所有權人 那麼可投2票沒錯 只是要注意被委託人是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之資格 以上 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請問: 我們的大廈管委會要變更主委, 這時是必需要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做出出席人員名冊後才能報備變更嗎? 是「全體」的所有權人都需參加嗎? ~~ 不太明白管委會要變更主委的流程該怎麼做,還請惠予協助~
HI 康達您好: 您的問題分為兩個部分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所以不論是否要變更主委,都需要召開 (召開會議相關細節 同條例第三章有明確規定) 2. 至於主委變更,依同條例第29條,並無特別規定管理委員選任方式,要看 貴社區規約是否有特別規定,通常是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選任(但須注意第30條-必須於會議通知中載明並公告) 若還有疑問 可悄悄話留下mail 謝謝
您好,想請教一下: 若是某戶委託人曾寄信告知主委某項議題的投票意向, 但開會當天其受託人卻將票數投給相反之意見, 這樣受託人之委託票是否有效? 其委託書是否失去效力? frank6780@hotmail.com.tw
委託書上應有載明 委託(被委託人)代理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行使各項應有之權利 故,即使被委託人之意見與委託人本意相左,仍然有效 委託書如確實由委託人本人填寫親簽,則不因此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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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一下: 那區分所有權人的名字是用公司名號買的, 去區權會上面,可以委託誰呢? 公司的職員可以嗎?
可以喔~~~
您好,想請教一個問題。 敝社區去年發生數個區權人蒐集了20幾張委託書, 導致會議時少數人掌握了規約修改通過與否。 今年會議打算修改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雖有限制超過5分之1不予計算, 但5分之1還是太多,能否以規約限制委託上限為15分之1或30分之1或5人呢? 如此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較嚴格之規約,是否具法律上效果? 或是因與法律牴觸而無效? 若是無效,有無其他有效方法? 謝謝。
1/5是法條 且未規定可由區分所有權人自行決議 所以該部分不能自行訂定 的確是牴觸無效 至於方法 對方若能說服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委託予他 那你們也可以說服區分所有權人親自出席或是也說服他們委託予你 以上 希望對您有幫助
請問可否在區權會時提出受託人不能行使表決權,這合法規嗎?如果通過了可以實施而不觸法嗎?
區分所有權人委託他人出席會議,受託人可行使委託書上受託之範圍。(通常會載明受託人可行使委託人應有之權利,故於會議中之權利等同其它區分所有權人) 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受託人不得行使表決權,且通過,即侵害該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可依法向損害應負責者請求賠償。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委託書,如在住戶規約內是不能行使投票權的,那和大廈管理條例會牴觸嗎?是以規約為主還是以大廈管理條約為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喔 一定是法律位階較高 規約是 貴社區大家把約定好的事情寫成文字(但也不能違法阿... (燦笑
請問社區規約是不需要呈報的嗎?
組織報備同時需檢附最新規約喔!
請問如果規約是需要報備的,那如果報備過,是否可執行,如果是,那為何不4/22訪客的提問是不可的,又如果不是,那報備的意義何在?這不是很毛頓嗎?
主管機關僅是核備 並不會逐條審核規約內容 只要經過合法程序召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內容 不報備也可以 但是 要使管理委員會組織具有訴訟當事人能力就需要報備 而報備的必要文件之一是最新規約 規約的精神為大家約定共同管理 但並不代表可以違背中華民國法律~ 所以完全不矛盾
請問區分所有權人以書面委託他人參加會議, 簽到冊也是由受託人簽名, 委託人還可以在場進行會議相關議題投票嗎?
一戶僅有一投票權 若已委託 且被委託人也已簽名領取選票 則表該戶權利已委託予被委託人 委託人若要行使權利 可取消委託或兩人協調取一為代表
請問 A委託B 然後B又委託C 由C代理A跟B出席會議,這樣可以嗎? 謝謝!
要以區分所有權人填寫的委託書為準喔!!
請問拿委託書的區分所有權人可投幾張票? 例:(A區分所有權人)委託(B區分所有權人),B區分所有權人在簽到簿的A、B上簽B的名字,如果當時會議要投票,B區分所有權人可以投一票還是2票?
B自己一票+受A委託的一票,共2票喔!! 這2票是分開的 同一議題可以一票投是一票投否 不過應該沒人會這麼無聊(笑)
區分所有權有6人,有2人是以委託書代表出席(符合資格),(但受託人於受託出席之區分所有權比例及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以不超過全部之五分之一為上限。)可是卻超過1/5,請問這兩人怎麼代表這1/5? 請問其他四人怎麼代表4/5? 還是會議就無法進行了?
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就6人,委託上限是1/5 所以如果必須委託,可尋找其他有資格者 若委託其它已出席區分所有權人 則超過1/5部份不計 (開會門檻、表決計票..等不能算) 若6人皆出席會議 (其餘二人為超過1/5之委託) 則出席人數4人 比率為4/6 已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開會門檻(2/3-若規約另有約定 從規約) 開會過程以有表決權之4人進行表決
我們大樓的規約是先選委員,再由委員互推主委,採記名單記法,所以我們每戶都有一票,投票現場是在我們大樓的法律顧問事務所投的,並有兩位律師在場協助投票、唱票。A(委託租方) B C D E F 均出席投票,由律師宣布投票結果 A:1票、B:1票、C:1票、D3票、E:0票、F:0票。 結果主委馬上說不算,但是我們認為既然都已經投票完成了,怎麼可以說不算就不算? 後來主委針對投票結果提出剛剛投票不算數的動議,結果是3票贊成,3票不贊成,所以沒有通過動議案。後來主委又說剛剛投票結果不算啦,就宣布散會了。請問我們該找怎麼辦?或是找哪個單位來調解或仲裁的?
大樓既然有法律顧問事務所 也有律師監票 應該最清楚當時的狀況呀 建議直接向律師詢問後續處理方式
請問,房子登記在是公司名下,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可否由公司委託員工參加?又如果當選管理委員時可否委託公司員工參與委員會議?
請參閱延伸閱讀喔~
請問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之委員,是否可由代理人(或委託人員)參加委員會議並參與表決及領取車馬費;法令有否明確規定?謝謝!
法令沒有特別規定委員會的委託資格 一般而言只要委託有行為能力者皆可 若貴社區有需要特別限制 亦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後訂在規約內 以資遵循
請問法規的1/5是什麼意思? 可以用比較的白話做個解釋嗎? 謝謝!
建商交屋時讓我們在委託書上簽名了,但很多人都不明白簽下了什麼,而且沒有填上委任人,那還有效嗎?
本人是社區主委上届區權決議本人認為不近人情想要在這次區權提出休改不知是否有這權利還是要像一般住戶一樣寫提案單謝謝你
委員會議召開選舉社區17棟各棟委員,別棟區分所有權人是否可以接受該棟區分所有權人之委託代為選舉該棟委員。 區分所有權人委託其兒子為受委託人是否可以再受該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委託。
更正為區權人會議召開
不據區分所有權會議出席資格之人是否擔任會議主席?其會議之決議是否有效?
不據區分所有權會議出席資格之人是否擔任會議主席?其會議之決議是否有效?
你好: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代理人,僅限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四身分。 對現在眾多單身者,或是獨身子女身分者很不公平,為何不能將委託書交給兄弟姐妹,親密好友,傳達意願代理出席會議。 請教:有沒有可以變更或修正條文規定的方法?還是申訴不合理管道呢?謝謝!
大樓所有權人,可以要求修改規約?不讓持有委託書的委託人行使投票的權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