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區分所有權人若為法人,是否受第27條委託限制?
Ruby:不受限制
委託限制請點我參閱
民國102年4月1日修訂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三項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
但區分所有權人為法人時
依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又依民法第27條: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
故 區分所有權人為法人時,和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享受之權利沒有不同
只是需要一個自然人(代表)來代替行使權利
此時 並不符合第27條前提「因故無法出席」
所以不受27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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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Ruby: 社區開完區權會送公所報備資料,倘若委託書不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條 3項之代理資格,可否於報備時補正資料維持原本開議人數,抑或是將不符資格者剔除不計入?但以上二者都違反原本已公告的會議紀錄,或者是雖不符規定但未保持原有紀錄仍送報備,想了解以上問題該如何處理?
先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