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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區分所有權人若為法人,是否受第27條委託限制?

Ruby.jpgRuby:不受限制

委託限制請點我參閱
民國102年4月1日修訂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三項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

但區分所有權人為法人時
依民法第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又依民法第27條: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
故 區分所有權人為法人時,和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享受之權利沒有不同
只是需要一個自然人(代表)來代替行使權利

此時 並不符合第27條前提「因故無法出席」
所以不受27條之限制

→ 想索取空白表單及範例(直接回應or留言 Ruby都看得到喔!)

→ 進一步了解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相關事宜
歡迎留言嘿.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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