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十字架發亮 管委會敗訴

自由新聞2010-11-26〔記者劉志原、王述宏/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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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經貿大廈十五樓當中有三間辦公室為基督教「高雄愛加倍靈糧堂」,各室內並設置大型十字架燈具,大樓管委會認為晚上點亮有礙觀瞻,打官司禁止開燈,高雄地院則表示,夜間點亮十字架,不影響外觀和美化,判決管委會敗訴

高雄市中山二路「中華民國經貿中心大廈」共有廿多層樓,其中十五樓七 、八 、九室為基督教會「高雄愛加倍靈糧堂」,室內窗台帷幕玻璃內,裝設大型十字架燈具三座。

大樓管委會指出,施姓牧師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置十字架燈具,並在夜間點亮,從經貿大廈外部清晰可見,有礙整體觀瞻及美化,要求夜間禁止開燈。 施姓牧師則說,十字架在室內,並無凸立經貿大廈外牆,大廈管理條例僅限制周圍上下、外牆面的使用,並未及於內部牆面。

他並說,十字架為宗教上信仰、精神象徵,不會影響大廈門面。 他強調,原告未徵得經貿大廈多數住戶同意,僅以五人組成的管理委員會決議,強行要求不得夜間點亮十字架,將損及數百位教友信仰宗教的權益,認為管理委員會的決議濫權。

承辦法官表示,經貿大廈一樓是商場,二樓以上為辦公使用,十字架燈具和其他室內燈光,於夜間同時點亮,經貿大廈外觀並不突兀,且十字架是宗教信仰標記,尚難認定有礙觀瞻及美化,也沒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裁定十字架晚上不用熄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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