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委託他人出席?

Ruby.jpgRuby:被委託人在會議中權益等同區分所有權人 不得特意排除

區分所有權人若無法出席會議,填具委託書可委託他人出席
管理委員會不得以不接受委託書等理由 排除被委託人之權利

但需注意:同一人之本戶及被委託 加總不得超過社區總戶數之1/5

另:民國102年4月1日修訂、102年5月8日生效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7條 新增加被委託人之限制

1. 社區內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2. 區分所有權人的配偶
3. 區分所有權人的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4. 承租戶

除以上四類別之外,
其他第三人
例如承租戶之同居人、區分所有權人旁系親屬或朋友、管理人員...

皆不得被委託


例如:B、C為某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則
B、C在被委託不超出1/5情況下 可互為被委託人
B妻或B父母/年滿20歲子女 僅可被B委託、不得被C委託

下半年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旺季
管理委員會及各管理服務人員需特別留意法令變更
以免會議出席人數不符合規定 要重新召開


延伸閱讀:區分所有權人若為法人,是否受27條限制?

→ 想索取空白表單及範例(直接回應or留言 Ruby都看得到喔!)

→ 進一步了解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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